一至四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月工資為標準):一級為24個月,二級為22個月,三級為20個月,四級為18個月。
傷殘津貼(以本人月工資為標準):一到四級分別為90% 、85%、 80%、75%。 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養老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級至六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為14個月本人工資。
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養老待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適用于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七級至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為10個月本人工資,九級為8個月本人工資,十級為6個月本人工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