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本文件說明員工對懲戒感到不滿時, 所提出有關投訴的方法及程序
2.0 范圍:
此程序文件適用于所有不滿懲戒方法的被處罰員工
3.0 責任:
3.1 公司代表、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 負責接收有關不滿懲戒的投訴內容
- 負責與員工或工會代表進行溝通
3.2 工會代表及非管理者代表
- 了解懲戒投訴內容, 并進行分析
- 負責與本公司管理層溝通
4.0 定義:
沒有
5.0 參考文件:
5.1 勞動法
5.2 勞動權益保障規定
6.0 程序:
6.1 對于不滿本公司懲戒措施的受罰員工, 如有足夠證據, 可以透過口頭或書面方式向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提出上訴
6.2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應協助投訴的員工進行溝通, 了解投訴的內容細節; 如需要, 收集有關證據并作出分析
6.3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應徹底調查及在五個工作天內以口頭或書面向投訴員工回應
6.4 如本公司同意及接受員工的懲戒投訴, 應正面作出檢討及響應, 并補償先前懲罰時的錯失
6.5 所有懲戒投訴應由副總經理保留書面記錄
7.0 記錄:
7.1 懲戒投訴記錄
8.0 附件:
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