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家的預言不同,本世紀70年代以來的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不僅僅是“經濟繁榮”。國際貿易和跨國投資急劇增加以及發展中國家GNP迅速攀升的同時,人們看到了另一幅始料不及的圖景:為提高全球競爭力,發達國家爭相降低稅率、消減社會福利,國內失業率居高不下的同時工人平均工資卻呈下降趨勢;發展中國家背負著實現工業化、現代化的強國夢而被迫以廉價勞動力為優勢參與國際競爭;一些發展中國家政府為吸引外資而競相壓低工人工資,同時為向外商承諾安全的投資環境而壓制工會與工人運動;出口加工區(EPZ)的血汗工廠(sweatshop)中踐踏工人基本勞權的慘劇時有發生。
以市場競爭為中心的經濟全球化的非人格化(impersonality)負面影響在勞工問題上表現的越來越明顯。在對經濟全球化的消極后果進行全面反思的過程中,人們面臨著一個全新的挑戰,即如何在促進經濟增長與繁榮的同時維護世界勞動力市場上普通工人的基本人權與勞權。本文將要討論的生產守則(code of conduct)運動就是全球化背景下一種維護勞工基本權利的新形式。
一、從集體談判的三方格局到生產守則運動
“生產守則”運動興起于本世紀90年代的西方發達國家,它是一場要求跨國公司在參與市場競爭的過程中擔負社會責任的社會維權運動。它的主要關注點是環境保護與勞權維護。本文重點討論與勞權維護有關的生產守則運動。
經過近十年的發展,生產守則運動的參與主體變得極為廣泛,包括跨國公司、消費者、NGO、工會及工會聯盟、雇主聯盟、環保運動者、人權行動主義者、新聞記者、學術界以及致力于人權與勞權事業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和國際勞工組織(ILO)。由于參與主體的廣泛性和復雜性,至今對生產守則沒有形成統一的定義,甚至其名稱也是多種多樣的。盡管如此,明確生產守則的基本內涵還是很有必要的。簡而言之,與勞權相關的生產守則是指一套建立在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條約基礎上的,旨在保護勞工自由結社、集體談判、免于強制勞動、獲得平等報酬并在工作中不受歧視等基本權利的一套跨國公司行為規范,它以消費者運動為動力源,由消費者直接以大型跨國公司為目標對象,倡議跨國公司自覺地承擔改善全球勞工狀況的社會責任。
生產守則的興起并非橫空出世,它與本世紀70年代之前一直居于主導地位的傳統勞權維護模式,即三方格局下的集體談判并非是絕然分離的。在此我們將討論,經濟全球化背景下集體談判的三方格局轉化為生產守則運動的歷史必然性。
集體談判(collective bargain)是工業化國家處理產業關系(industrial relations)解決勞資沖突的主要方式。所謂集體談判是指,代表雇主和工人不同利益的各方旨在就工資和工作條件(比如工作時間、帶薪休假、工作安全)達成協議而進行的各種磋商。集體談判包括多種層次,如企業層次、行業層次、國家層次。通常由工會代表工人作為談判的一方,而由雇主聯盟代表雇主作為談判另一方。談判結果構成集體協議。在多數國家集體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勞資雙方各自下屬的工會與雇主都有約束力,而只有少數國家如英國的集體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純屬“君子協定”。在西歐等工業化國家也存在著三方協商,即在政府、中央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之間進行談判,它不僅用于解決勞資雙方談判中的所有問題,而且能為討論和商議提供政府在諸如職業培訓、社會保險、結構調整和稅收等廣泛的經濟和勞動問題上的方針政策。這種談判常常由政府發動,其主要目的是在工資、工作條件等范圍內施加政策影響,以保證談判協議與政府設計的全國經濟利益的要求相一致。當然在勞方、資方、政府共同參與的三方格局中,政府的主要職能在于創造一種自由民主的談判體系,如組織談判監督機構、制定談判程序、確立集體談判的法律地位等。同時政府承擔維護基本社會公正的角色,如規定對所有工人都適用的基本保障和禁止在集體協議中訂立違反國家政策的條款。同時這種集體談判與國家立法相得益彰。通常是由立法規定一個適用所有工人的最終標準,而后的集體談判在這一標準上進行。同時集體談判的結果也會在更高層次上促進立法改革(高亞男,1996)。
二戰后到70年代中期,集體談判一直是西方工業化國家調整產業關系的主導方式,有學者認為它是“用來解決工作中的爭端與創制勞動規則的一種最完美、最有效的方法。”其實,集體談判三方格局的成功運作與二戰后西方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格局具有密切聯系。二戰后,西方工業化國家普遍經歷了一個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凱恩斯主義成為西方占主導地位的經濟政策,政府在國家經濟生活中居于主導地位,社會福利制度得到空前強化;累進稅率有助于維護基本的社會公正;雖然貧富差距在逐漸擴大,但中產階級的隊伍龐大,它構成了社會結構中穩定的中間層而具有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這些因素為集體談判三方格局的成功運作提供了寬松的社會環境。
70年代中期,推行凱恩斯主義經濟政策的西方國家普遍陷入高失業率和高通脹率的“滯脹”狀態。為了擺脫“滯脹”危機,以美國和英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紛紛轉向新自由主義經濟政策。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作為新一輪經濟全球化高潮的先聲,它秉承了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的經濟自由主義原則,認為較少的政府干預和較多的企業自由會導致完善的市場,從而有助于資源在全球范圍內有效的分配,并最終導致經濟增長和社會財富的增加。其代表人物哈耶克和弗里德曼認為,政府在經濟生活中應該只扮演秩序監護人的角色,而私人企業在投資和雇工方面越自由,全局的經濟增長和社會福利就越大。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國和美國率先實施了新自由主義開出的解決“滯脹”痼疾的藥方,即“非調控化”(deregulation)、自由化(liberalization)和私有化(privatization)。具體體現為減低企業稅率、增加投資補貼、削減社會福利,并減少政府干預經濟的程度和范圍。新自由主義很快滌蕩了整個西方社會而成為居于主導地位的國家意識形態,它恢復了市場競爭的權威,擴大了企業對經濟生活與社會生活的影響力。新自由主義帶來的社會政治經濟狀況的改變抽離了集體談判三方格局賴以存在的現實基礎,主要表現為:二極分化日益嚴重,雇主與雇員的談判地位差距不斷擴大;政府職能不斷弱化,國家主權不斷讓渡,即向上向國際組織(如歐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讓渡權力而向下向地方、集團、區域組織,尤其是跨國公司讓渡權力。由此,各國政府在國內集體談判三方格局中居中裁判的權威地位大大受限。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推進,傳統的集體談判三方格局面臨著另一個巨大挑戰,即經濟全球化打破了資本市場與勞動力市場的國家界限,跨國公司的國際化經營方式要求以一種全球性社區(global community)的視角去探討勞工問題的解決方案。然而很明顯,集體談判的三方格局主要是在一國主權范圍內運作,即以一國立法和國家權力機關的合法性權威為保障,調解該國國內的產業關系并解決國內勞工問題。此外,90年代以來跨國公司的規模不斷擴大,實力急劇膨脹,甚至到了與國家主權抗衡的地步。對此,加拿大作家NaoMi Kleim指出:“發達國家的進步知識分子和行動主義者(activist)認為,如果公民們想就共同的未來發展發表意見,那么他們必須直接面對真正的權利經濟人——跨國公司,而非政客”(NaoMi Klein,1998)。跨國公司的國際化經營的承包制度和轉包體系(subcontract system)使產業關系進一步復雜化,最尖銳的勞資沖突和最惡劣的踐踏勞權的現象可能發生在不知名的轉包商的血汗工廠之中而與作為發包商并控制著產品設計和市場營銷的大型跨國公司毫無關系。對于這種跨國性的產業關系與勞工問題,傳統的集體談判模式顯然是鞭長莫及的。
經濟全球化使集體談判傳統方式的局限性突現出來,呼吁跨國公司承擔其社會責任并訴諸其影響力協調跨國性產業關系、解決勞工問題成為新型的勞權維護方式,其中有代表性意義的就是90年代興起并迅速遍及全球的生產守則運動。
二、生產守則運動的概況
(一)生產守則運動的歷史過程
生產守則運動與興起于70年代的“公司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運動有關密切的聯系,后者主要是指全球化背景下社會公眾要求公司在本國及投資地內承擔其應盡的社會責任。美國波士頓大學的社會學教授Ritchie P.Lowey在其一篇名為“跨國公司與公司守則”的文章中回顧了“公司社會責任”運動過程中的主要成果(Ritchie P.Lowey,1997):
1977——“社區重新投資行動(CRA);貯備聯盟(金融機構用于地方社區發展的投資)
1984——針對基督徒、回教徒和猶太教徒的國際商業道德規范;內在信仰會議
1984和1986——McBride準則;愛爾蘭國家議會與SeanMcBride (針對在北愛爾蘭經營的公司)
1985——Sullivan準則;Leon Sullivan牧師(針對在南非種族隔離區內經營的公司)
1986——Caux準則;Caux圓桌會議(一種有關公同利益和人類尊嚴的國際商業道德規范——兼顧神學院
1989——“墨西哥出口加工區”(Maquiladoras)行為標準;Maquiladoras正義聯盟(針對在墨西哥出口加工區經營的公司)
1993——針對在南非經營的公司的生產守則;南非基督教委員會(繼種族隔離區守則之后)
1993——國際道德規范宣言,世界宗教議會(有關全球生態及全球政治的守則)
1995——ISO14000;國際標準化組織(一項有關環境管理系統的國際標準)
1995——Kyosei:世界商務新秩序的方針;Ryuzburo kaku, canon 公司的首席執行官(CEO)
1995——全球公司責任準則;公司責任信仰中心(ICCR,美國),公司責任基督教委員會(ECCR,英國)以及基督教事業與公司責任(TCCR,加拿大)(這是一種全球性生產守則)
1995——指導來源;經濟優先委員會(CEP)(公司借此處理其承包商和供應商有關童工和安全工作條件等方面的問題)
1996——美國公司在人權事業中的作用;聲譽管理組織(針對在中國這樣的國家經營的公司)
1996——有形的商業道德標準:以共同立場為基礎;(有關商業道德的wharton -business-church—community會議)
通過回顧“公司社會責任”運動中的重要準則與守則,我們可以發現,生產守則運動實際上是經濟全球化影響下的公司社會責任運動。社會責任運動的動力機制在于不滿公司的社會表現(social performance)而導致的投資者撤資和消費的抵制購買運動(boycott)。生產守則運動以90年代以來迅速發展的跨國公司為主要載體,因此又可稱為公司生產守則運動。由于跨國公司沒有國籍也不對特定選民負責,新的公司生產守則要求跨國公司對其眾多選民(消費者、雇員、社區居民、供應商、競爭者、政府及股東)分別識別,并在基礎上在全球范圍內滿足眾多選民的要求。
(二)生產守則的類型及內容
就內容而言,多數生產守則以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勞工組織的“基礎性條約”(Fundamental ILO Conventions)為藍本,承諾保障基本人權和勞權并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條件。由于參與主體迅速擴大,生產守則運動的類型也趨于多樣化,以下分六個層次分別介紹。
1.以跨國公司為制定與實施主體的生產守則
90年代初的生產守則運動是以世界馳名的國際品牌為線索而開展的。1991年,美國大型牛仔褲制造商Levi-Strauss在類似監獄一般的工作條件下使用年青女工的事實被暴光。為了挽救其染上污痕的公眾形象,該公司草擬了第一份公司生產守則。此后,北美和歐洲的人權行動主義者、工會和NGO將消費者運動的視線引向一系列大型跨國公司,諸如Kathy Lee、 the Gap、 Nike、 Reebok、 Disney、 Wal-Mart,其中多數公司隨后建立了自己的生產守則。
這種生產守則通常是由發達國家內的大型跨國公司制定,用于保護發展中國家生產其產品的勞工的基本權利并改變其勞動條件。這類守則一般承諾保障杜絕童工以及強制勞動力,提供符合健康安全標準的工作環境,提供法定最低工資以及一定的福利待遇(如醫療、婦產特殊福利)。多種守則缺乏對自由結社以及組織工會進行集體談判的勞權保障。多數跨國公司要求其承包商、供應商以及轉包商也遵守守則的要求。
2.行業性生產守則
這類生產守則通常由某一行業的雇主經協商就安全生產和基本勞權保障達成一致意見而形成的。其中具有國際規模是由玩具業國際委員會(ICTI)在1998年6月通過的商務行為守則( Code of Business Practices)。該守則承諾以一種合法的、安全的、有益健康的方式經營玩具工廠。它堅持以下原則:絕不雇傭童工、強制勞動力或監禁勞動力;任何人不因性別、種族、宗教、入盟或結社而失去工作機會。守則規定為ICTI成員公司生產產品或達成供貨協議的公司也應遵守這些原則(Hong Kong NGO Seminar on Business Codes of Conduct,1999: 50-51)。
3.由工會倡導訂定的生產守則(Hong Kong NGO Seminar on Business Codes of Conduct,1999: 19-21)
1993年11月中國深圳致麗玩具廠發生惡性火災,火災中87人喪生、46人受傷。該廠的發包商是生產Chicco玩具的意大利公司Artsana。經過4年談判,意大利工會與Artsana公司最終訂定了一個守則。ICFTU負責這一問題的專家Dwight Justice認為該守則具有重要意義:“它是有史以來第一個由大型玩具商接受的以ILO核心標準為基礎的守則;它是一個由工會組織促成的守則,它承認工會在監督守則實施中的作用”。
此外,國際自由工會聯盟(ICFTU)與國際貿易秘書處(ITS)制定的“基本守則”(basic code)是這類生產守則的典型代表。“ICFTU-ITS守則”主要是號召受到責難的跨國公司認識到它們對于生產其品牌產品的所有工人所負的責任而無論工人是否被直接雇傭或者是否被轉包商及供應商雇傭。該守則制定了一系列基于ILO核心條約的最低標準。例如,工人組織或參加工會的權利;工會就工作條件和薪金進行自由談判的權利;禁止使用強制勞動力和童工;禁止工作領域中的歧視。它的主要目標在于消除最為惡劣的剝削方式,并為工會組織、代表工人談判提供一個基本框架。
4.由NGO、宗教組織以及其它社會團體倡導的生產守則
潔凈衣服運動(C.C.C.)是活躍于生產守則運動當中NGO的典型代表。它是一個旨在改善世界范圍內服裝產業工作條件的國際網絡組織。它的成員組織是多種多樣的,包括工會、消費者群體、研究者、婦女組織、教會組織、青年運動組織(youth movement)等。潔凈衣服運動通過了“成衣業公平貿易約章”(the Fair Trade Charter for Garments),并在其“成衣業(包括運動服)生產行為守則”(Code of Labor Practices for the Apparel Industry Include Sportswear)中規定了以ILO核心標準為基礎的勞權。守則的特別之處在于;要求支付給工人生活工資(living wages)而非法定最低工資(minimum wages);將最低雇傭年限定為15歲;強調獨立監督。此外C.C.C.還開展了一項別開生面的國際行動,即1998年在布魯塞爾成立了“潔凈衣服國際法庭”(The International Forum On Clean Clothes).世界各地的證人聚集于此向國際專家陪審團講述服裝業中她們所在工廠的工作條件。這個由國際法、勞動法、人權及女權方面的專家構成的陪審團,在聽取證言后提出有關如何改善狀況的建議。這種活動的建設性在于提供了這樣一種可能性,即通過消費者立法(consumer legislation)迫使公司更加公開生產其產品的工廠的工作條件(Hong Kong NGO Seminar on Business Codes of Conduct,1999:22-25)。
宗教組織也是生產守則運動的積極參與主體。1995年9月9日三個分別來自英國、加拿大和美國的宗教組織發表了一條準則,即“跨國公司責任準則:公司運行的馬克福音”(Principles for Global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Bench Marks for Business Performance)。準則號召跨國公司將其政策建立在這樣一種認識之上,即公司只是全球社會中眾多“財富掌管人”(stakeholders)之一,同時號召跨國公司建立有關其雇員、環境和經營所在地的高品質的“生產準則”(standard of conduct)。準則的發表人希望通過準則鼓勵與公司的對話并改變公司的政策與措施。其長期目標是改變公司與人、社區和環境的聯系方式。
生產守則運動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各種各樣的非盈利性組織如大學、醫院、慈善機構都廣泛參與其中。例如美國杜克大學18名大學生反對血汗工廠的努力就獲得了成功——杜克大學通過了反對血汗工廠的全面生產守則(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該守則除了強調一般守則的常規勞權外,它要求建立一種由獨立的監督者實施不受妨礙的監督。杜克大學的官員認為:“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在整個大學系統內通行的守則”。
5.復合主體推動的生產守則
隨著生產守則的參與主體日益增多, 出現了一種由復合主體倡導并推動其實施的生產守則。這里著重討論美國的“白宮服裝產業伙伴關系組織 ”(White House Apparel Industry Partnership)和“英國道德貿易運動”(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in England)。
1996年8月,由美國總統克林頓任命成立了一個特殊的工作小組(task force)——正式稱為“服裝產業伙伴關系組織”(AIP)。該組織在政府力量的參與下,由來自商界、工會、人權組織、宗教組織和其它NGO的代表共同致力于消除服裝業及制鞋業中的血汗工廠的活動。1997年4月該組織制定了模范守則并就守則的監督問題達成協議。協議要求參與的公司保證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并允許獨立的外部監督。
英國的道德貿易組織(ETI)所倡導的“道德貿易運動試點計劃”(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Pilot Program)的主 題也是生產守則的實施監督問題。ETI的宗旨是建立由NGO、公司、工會及政府共同參與的通用的監督框架,在該框架下,公司也可監督其供應商的勞工標準。ETI的長遠目標是建立“一種關于 準則、機構、過程的制度體系,借此公司和其它組織可以為實施生產守則而共同工作 。”該項試點計劃由公司、工會和NGO共同參與,以ILO核心條約演化形成的基本守則(Base Code)為執行內容。以檢查(Inspection)、監察(Monitoring)、核實(Verification)、認證(Auditing)為核心要素。 該項計劃選擇了三個試驗點,即中國深圳制衣行業、南非酒廠以及辛巴威的園藝業 。“道德貿易運動試點計劃”的突破表現在:對跨國公司各自為政的生產守則進行統一;是解決生產守則實施監督問題的嶄新嘗試(陳弈齊,1999:15-16)。
6.生產守則運動的新形式---“SA 8000”
跨國公司生產守則各自為政的局面使守則的具體實施陷入困境,在此背景下美國“經濟優先委員會認證署”(CEPAA)于1997年10月制定了“社會責任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標準化守則。與ISO 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標準與ISO 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標準相對應,SA 8000是全球第一個社會責任標準認證體系。以“ILO 的核心條約”、《世界人權宣言》以及“聯合國兒童權利條約”為基礎,SA 8000的目標在于為所有國家所有行業的所有公司訂立一種通用標準,從而確保制造商的生產模式符合統一標準并最終保障工人得到合理待遇和理想的工作環境。SA 8000的特點在于,由獨立第三方即“社會認證師”(Social Auditor)提供有關公司履行全球性社會責任的認證。
SA 8000的運作程序是:由“經濟優先委員會認證署”(CEPAA)組成的顧問委員會經國際授權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IAF)核準,成為合格的認證機構;由該委員會成員向申請 SA 8000證書的公司提供認證服務業務;經審核確認公司符合 SA 8000所規定的標準之后則授予證書;為確保 SA 8000標準的持續履行,認證機構每隔6—12個月對有關公司進行定期監督(陳弈齊,1999:20)。
目前國際上最大的兩家審計公司(auditing firm)即SGS和BVQI已經成為CEPAA授權的認證公司。同時跨國公司對SA 8000也表現出積極態度,玩具商RUs正向CEPAA承諾要求其5000家供應商采納該標準;Avon Products也保證在其19家工廠實施該標準。一些香港的大公司,如在中國投資的Bingo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申請了證明書。
(三)生產守則的特征
通過明確生產守則的涵義、內容及類型,我們可以看出,生產守則運動與傳統的勞權準護方式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運動合法性的載體由一國立法向國際公約和多邊協議轉換。
集體談判三方格局下,談判過程及集體協議的合法性是由一國立法和國家權力機關予以保障的;生產守則運動則援引國際社會認可的人權標準和勞工標準作為其合法性的基礎。
2.由三足鼎立的均勢格局到跨國公司權力膨脹后的自我約束。
集體談判三方格局下,勞方、資方、政府的談判地位是平等的,這種均勢格局在國際勞工組織的運作中得到充分體現。經濟全球化使跨國公司的影響力急劇膨脹,消費者運動則順勢而行,直接向跨國公司施加壓力迫使其擔負改善全球勞工狀況,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勞工狀況的社會責任。對此國際勞工組織的總干事Juan Somavia指出:“我們面臨的最具挑戰性的問題是,如何為工人提供體面且生產效率高的工作機會。有一件事是確定無疑的,即各種規模的企業正在成為這個星球上最有影響力的機構,在任何旨在為未來創造體面工作機會的現實策略中,企業都發揮著主要的作用”(Juan Somavia,1999)。
3.生產守則運動與社會條款(social clause)
社會條款與生產守則都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產生的新的勞權維護形式。兩者具有共同的合法性基礎,即國際社會認同的人權與勞工標準。 兩者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運作機制的差異。社會條款的倡導者建議,將人權及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協議尤其是WTO的多邊貿易條約體系掛鉤,借助貿易制裁和優惠政策的附加條件來“強行”推進勞工標準的實施。盡管在新加坡、日內瓦等歷次WTO部長級會議上社會條款問題都成為爭論的熱點,但歷次討論都陷入南北之間“公平貿易”與“自由貿易”的爭論而不果而終。與此不同的是,生產守則運動將消費者運動的外部壓力轉化為跨國公司內在的自我約束力,它的運作不借助于任何強制力,而完全是跨國公司自覺行為。
盡管生產守則運動具有許多嶄新的特征和優勢,但這并不表明生產守則運動排斥或者可以完全取代傳統的勞權維護方式。其實,生產守則運動與集體談判及立法保護的傳統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得益彰的。例如一些生產守則規定了工人自由結社、組織工會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此外,許多生產守則規定的標準與守則實施地國內立法有密切聯系。一方面,標準以實施地國內立法為參照標準;另一方面,當標準與實施地國內法發生“竟合”時,通常以國內法為準據法。 例如ICTI的“商務行為守則 ”中就有這樣的規定:每周工作時間、薪金和加班費的實行應遵守當地法律規定的標準;所有工人有權享受法律規定的醫療福利和婦產福利;提供并遵守或超過所有適用的有關衛生和勞保的當地法律標準(Hong Kong NGO Seminar on Business Codes of Conduct,1999:50-51)。
三、生產守則運動面臨的質疑與挑戰
從其誕生之日起,生產守則運動就一直面臨來自各方的批評和質疑,其中不少批評尖銳地指出了生產守則運動的局限性和脆弱性。爭論的焦點主要圍繞以下兩個方面。
(一)生產守則內容的合理性
多數生產守則以通行的人權標準和勞工標準為藍本,它的具體規定往往與出于人道主義精神的道德原則相聯系。由于道德標準與各國、各民族文化傳統有著密切聯系,所以當生產守則跨越道德差異從而在全球范圍內建立并實施一種普遍性人權及勞工標準時,它的合理性就受到質疑。問題的關鍵在于怎樣界定勞工標準的普遍性特征。激進的人權行動主義者或工會組織試圖將包括自由結社和組織工會進行集體談判在內的所有ILO核心條約都命名為“普遍的人權”。而反對者針鋒相對的指出:“那種認為勞工標準可以像諸如自由和人身保護的人權那樣加以普遍化,并簡單稱之為“勞動權”的想法,忽視了一個事實:把有特定文化基礎的勞動標準與普遍人權等同是經不起深入考察的”(杰格迪什·巴格瓦蒂,蔡斌、張超,1999:36)。
具體分析起來,人們對禁止強制勞動或奴役勞動這樣的規定并不存在爭議,它的合理性是不言自明的。然而將組織工會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規定為基本勞權的合理性就受到挑戰。挑戰者指出,在一個沒有工會運動傳統的社會中,在跨國公司的有限作用范圍內推行組織工會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力就只會造成這樣一種后果:參加了工會有固定收入的工人獲得了更高的工資和更好的工作條件而沒有參加工會甚至沒有固定收入的社會群體卻付出了更高的代價。由此,在發達國家用于促進平等的工會集體談判策略在沒有工會傳統的發展中國家不但無法奏效反而可能會加劇工人群體內部的不平等。
此外,有些工會組織認為,生產守則在不聽取基層工人的愿望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并推行勞工標準是不合理的。“工人是故事的主角,但消費者卻是最終的聽眾”,對工人愿望的忽視只會使生產守則淪為跨國公司爭取消費者信任的公關工具。
(二)生產守則實施的有效性
1.生產守則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更不具有懲罰性。在其規范的措辭中,總是出現“應當”(should),而非“必須”(must)的情態動詞。即生產守則作為一種志愿性規范,它的實際效力和依賴于跨國公司的自律性。然而無可否認的是,任何公司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當商業目標與道德目標發生沖突的時候,跨國公司的立場會在哪一邊呢?
2.生產守則運動作用范圍有限性。消費者運動和媒體只能追蹤世界上知名的大型跨國公司的社會表現,而生產守則的最大效力范圍實際上就是大型跨國公司的活動范圍。對于各國勞動法管轄之外的家內工作者(home-based worker),生產守則是愛莫能助的。
3.監督的問題是生產守則有效實施的關鍵問題。
最初的生產守則往往忽視獨立外部監督的問題,經過改進后,多數守則都建立了內部和外部兼顧的監督體制。但外部監督的獨立性和有效性仍然是受到最多質疑的問題。
(1)面臨龐大的轉包系統以及家內工作(Home Work)的流行,外部監督者如何逐個監督為跨國公司生產產品的每個工廠?也許作為總發包商的跨國公司都不清楚全球有多少個工廠在為它生產。當作為總發包商的跨國公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無保留地提供所有供應商的名單時,外部監督者是毫無辦法的。何況,也許作為總發包商的跨國公司都不清楚全球有多少個工廠在為它生產。
(2)許多守則有關外部監督的規定中都歡迎當地的NGO和工會組織參與監督。但在實際運作中,NGO和工會組織的地位一般僅限于充當顧問和“溝通大使”以使跨國公司授權的監督者獲得工人的信任。同時存在另一方面的質疑,即使NGO、工會組織獲得授權進行獨立監督,它們又將如何處理與跨國公司的關系并堅持其自身立場呢?此外,這種監督是否應當收取報酬?
(3)SA 8000似乎最大限度地靠近了“外部監督”的理想。
在SA 8000框架下,監督工作完全由獨立的“社會認證師”(social auditor)承擔,然而實際運作中卻是問題迭起。“社會認證師”通常來自大型審計公司而毫無人權運動背景,在監督中他們能夠發現暗藏的違規侵權行為嗎?認證工作是由獲得證書的跨國公司來支付報酬的,“社會認證師”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而玩忽職守嗎?有了“社會認證師”的監督,工會組織、NGO、消費者以及其它關注勞權問題的公眾是不是都可以退場了?
(4)工人在監督中處于什么地位?許多學者的調查表明,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工人對生產守則一無所知。當工人不了解生產守則的內容時,即使守則中規定了工人監督的權利,他們也無從行使。
雖然對生產守則監督的有效性的質疑大多是建設性的,但也有少數批評是破壞性的,它們主要來自新自由主義堅決的捍衛者。例如,美國駐經合組織(OECD)的前任代表Abraham Katz認為:全球化的反對者希望借助標準化的生產守則去管理跨國公司的運作,他們忽視了多數跨國公司對于在其經營地提高標準所發揮的主要作用,以及許多公司和行業進行著自我規范的事實,他們堅持要求具有對公行動實施限制并進行監督評判的權利……工商界認可其經營所在地法律所規定的合法義務,它會盡其所能地追求有關社會與環境問題的“最佳狀況”,但是卻反對“外部壓力集團”強加的標準化生產守則”(Abraham Katz,1999)。
盡管對生產守則運動的質疑與批評從未停止,但生產守則運動也在不斷煥發出新的生命力。這一點正如“勞工人權”(HRFW)的主編Robert A. Senser所指出的一樣:90年代上演著一出國際性社會戲劇——在狂飆一般喧囂的全球化中為爭取對工人權利的尊重而抗爭——盡管沒有統一名稱、成員名單、領導中心、活動總部,但是憑借共同理想和由傳真、電子郵件、網站及間或的國際集會所形成的國際性網絡,該運動形成了團結一致的行為”(Robert A. Senser,1998)。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不會停滯,勞工保護這初“國際性戲劇”也將上演新的劇目,但至少現在生產守則運動還沒有退場,對于它的新發展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