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招牌下的“霸王”侵權
來源:www.ruogucaotang.net 作者:溫州驗廠網 發布時間:2008-04-01
位于長沙市小吳門的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長沙店(簡稱家樂福),每天總是在一片繁忙與熱鬧中迎送著享受消費的顧客們。 在這里,記者注意到一個有趣的現象:這店里的營業員,有的穿黃馬甲,有的穿紅馬甲,還有的穿綠馬甲……她們的外衣隨導購產品的不同而有異。一打聽才知她們原來并非家樂福的員工。馬甲是她們的工作服,穿不同顏色的馬甲,就表示主人是相應的產品供應商(廠家)派遣的員工。經過一番暗訪,記者發現,在這種所謂“勞務派遣”的背后,隱藏著一個驚人的秘密,那就是部分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被肆意侵害。 不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簽勞動合同的嗎?”“與家樂福簽了。”10月27日下午,記者在朋友幫助下,在家樂福找到一位導購員,以想找工作為由與她拉起了“閑談”。 這位穿黃馬甲的女人,看起來約30多歲,是供應商長沙隆力奇經貿有限公司(簡稱隆力奇)派駐家樂福促銷的人員,名叫肖媛(化名)。記者手頭有一份隆力奇向家樂福派駐促銷員的協議,作為促銷員,肖媛也在上面簽上了自己的名字。然而,這份協議卻證明,肖媛與家樂福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協議約定:隆力奇派遣人員肖媛在家樂福的促銷期限是2005年1月5日至12月30日;隆力奇向家樂福繳納管理培訓費用每人300元,繳納促銷員行為保證金每人1000元,工作服押金200元,工作卡成本費用10元。 協議申明:隆力奇向家樂福派遣促銷員是隆力奇雇傭員工,并且是隆力奇與促銷員簽訂勞動合同,促銷員與家樂福不存在勞動關系;隆力奇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支付促銷員所有費用(包括工資、加班費、獎金和社會保險費等);隆力奇與促銷員之間的有關勞動爭議由隆力奇處理,由此為家樂福造成的損失由隆力奇賠償。 協議還約定:隆力奇必須對促銷員的表現全面負責,因促銷員工作失誤造成家樂福重大損失的賠償及促銷員違紀違規的罰款,在促銷員無力交納或拒絕交納的情況下應由隆力奇承擔。 試用期不給工資卻收押金 這份隆力奇向家樂福派駐促銷員的協議已經明確:應該由隆力奇與促銷員肖媛簽訂勞動合同。然而據調查事實上,隆力奇與肖媛簽訂的只是一份《導購管理協議》。這份協議讓人感覺到的是隆力奇那十足的霸氣。 導購管理協議約定:肖媛經面試合格后培訓上崗,試用7天。肖媛若7天內被隆力奇“終止合作”,隆力奇則不支付其工資。此外,肖媛上崗前,必須向隆力奇交納管理費100元。肖媛必須連續上崗3個月以上且表現優秀,隆力奇才予以退還管理費。 在肖媛的手里,有兩張隆力奇開給她的收據,其交款項目和金額分別是:保證金(工衣、工卡在內)1210元;管理、培訓費300元。原來,按協議約定本由隆力奇向家樂福繳納的保證金等費用,隆力奇卻從肖媛腰包里拿走了。對此,肖媛似乎毫無怨言。因為,只有不失去這個飯碗,才是她最重要的事情。 無獨有偶。供應商長沙名品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名品)在家樂福的促銷人員,也是名品自己派駐的。 30多歲的促銷員陳麗(化名)向記者透露,她是去年成為名品促銷員的。她記得當初按要求向名品交了份個人簡歷,然后又交納了1000元錢押金。在無償地被試用一周后,陳麗終于成為名品的一名促銷員。問起名品是否為其繳納社保費時,陳麗大搖其頭:“那有哪個來管羅?”談到其工作能否長久時?陳麗的臉上立刻現出茫然之色。 “勞務派遣”呼喚法律來規制 “這是一種不規范的用工行為。”10月31日,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就有關問題解答記者的疑問時,結合家樂福與供應商隆力奇等的用工情況談了自己的看法。 這位負責人說:單位派自己的員工去完成本單位的任務時,不管采用那一種用工形式,都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管誰雇傭員工,都不能收取押金;兩個單位合作,任何一方都不能把經營風險轉嫁給員工;員工的試用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在此期間支付員工的工資,不能低于本地最低標準。 所謂“勞務派遣”?說到底,就是指派遣機構根據要派單位(即實際用人單位)的要求,與要派單位簽訂派遣協議,將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派往要派單位,受派勞動者在要派單位的指揮和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機構從要派單位獲取派遣費,并向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特殊勞動關系。 作為供應商的隆力奇和名品,向家樂福派遣促銷員時,都是以“本公司員工”的名義進行派遣的。但是,兩個單位都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規避了《勞動法》的約束,嚴重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姜俊祿認為,正規的勞務派遣協議至少有這三個要件,即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用和勞務派遣公司管理費(一般相當于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但考慮到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協議和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實際上處于“兩張皮”狀態,如果勞務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簽訂都是“暗箱操作”,就可能出現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約定一個勞務派遣人員月工資為1000元,而與勞務派遣人員約定的月工資卻只有600元的情況。因此,在法律上對提高透明度、增強知情權作出明確規定,能有效避免這種欺騙和侵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