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廠范圍內,員工必須佩戴廠方核發及附帶照片的身份證件(階段 1 安全標準 - 必須在 2005 年12 月31日之前完成)。
要求
· 至少應發給員工一張硬卡證件,卡上注有姓名、部門并附有照片。(請參見圖示)
· 員工入職時,必須告知其在廠區內要隨時佩戴證件。
· 廠方應制定程序,取消已離職員工的身份標識及其進入廠區和使用廠方設備的權限(證件、鑰匙卡等)
附加安全建議(標準1)
· 雖然可以使用“自制的”硬卡證件(請參見表格附錄中的表格 A),但我們建議使用過膠證件,并加上公司的徽標,因為這種證件較難偽造。
· 許多公司在身份證件上加入了計時功能,員工需刷卡,由電子識別證記錄其出入時間。
· 最好發放不同顏色的證件,以識別不同的雇用類型(正式工與臨時工)、不同的職位(高級職員與普通工人)和不同的工作崗位(包裝與縫紉)。這種彩色編碼系統可輕松識別限制區內的員工。例如,佩戴粉紅色證件(用于標識熨燙工)的員工不應出現在裝箱區(該區域的包裝工佩戴藍色證件)。
· 應告知員工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證件,不得將證件轉借他人。證件如果丟失或被竊,要立即上報安全部門。
(二)訪客/供應商必須出示附帶照片的身份證明,經保安人員核實并記錄后,方可獲發訪客證。(階段 1 安全標準 - 必須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要求
· 所有進入廠房的非員工,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如駕照、身份證、護照等),并由警衛/接待員核實。
· 身份得到核實后,訪客必須在訪客登記表上簽名。(請參見表格附錄中的表格 E)
· 訪客必須領取訪客證(請參見圖示),在參觀廠房時出示。該證件外觀必須與員工證件不相同(例如顏色不同)。
· 公司管理人員或保安人員必須嚴格管理員工證件和訪客證的發放和回收。
· 訪客、供應商、承包商等的身份和工作單位可通過電話聯系其公司核實。
· 訪客記錄應安全妥善保存,且至少保留 6 個月。
· 應在接待區張貼“所有訪客必須登記”的告示。(請參見告示附錄中的告示 D)
· 最佳的訪客證樣式包括:
ü 打印在貼紙上的訪客個人證件,上面印有訪客的姓名和來訪日期。此類粘貼紙無需收回。
ü 公司特定的可重復使用訪客證(難以偽造)。這些證件印有編號,發給訪客的證件編號會記錄在訪客登記表上。參觀結束后,訪客證必須收回。
· 訪客證也可用來區分不同的訪客。例如,某些訪客證可以是紅色的,上面印有“須由員工陪同”,表明該訪客全程均需有員工陪同;而其它通行證件可以是綠色的,即該訪客無需有員工陪同。(另請參見“出入控制”的第 4 點)
(三)廠方必須制定相關程序,以核實人員身份,并授權有關人員進入包裝和裝貨區(階段 1 安全標準 - 必須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要求
· 程序示例:辦公時間必須在包裝區的出入口設置警衛(非辦公時間出入口須上鎖)。警衛要核實進入包裝區的員工是否佩戴員工證件,標明他/她為包裝區員工。辦公時間必須在裝貨區的出入口設置警衛(非辦公時間出入口須上鎖)。警衛要核實進入裝貨區的員工是否佩戴員工證件,標明他/她為裝貨區員工。
附加安全建議(標準3)
· 與“實體安全”的第 6 點類似。
· 最佳的做法是記錄進入限制區域的所有人員。以人手登記或電子形式(刷卡)記錄皆可。記錄應存放在安全的地點,至少保留 6 個月。
· 最佳的做法是設定實體屏障限制人員的進出。
· 應為監控限制區域進出情況的人員提供獲授權出入人員的名單(請參見表格附錄中的表格 B)。此名單應定期復查更新。
(四)訪客和供應商在參觀廠區期間,須有員工陪同(階段 2 安全標準 - 必須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完成)
要求
· 在整個參觀過程中,必須由一名公司員工對訪客進行監督。監督程度應根據訪客的類別而定。例如,與從未到過工廠的潛在客戶相比,多年來每月都到訪工廠數次的質量管理人員所需的監督可適度放寬(前者應有員工全程陪同)。
· 訪客進入廠區后,應通知所有的保安人員。還應通知訪客將要到訪區域的主管。此外,訪客如果沒有指派員工陪同,則該廠區內的主管有責任監督訪客(密切注視其行為和活動)。
· 訪客在廠區參觀期間,負責監督的安全負責人和/或主管應時刻清楚訪客的行蹤。
· 進入限制區域的訪客均應由獲授權進入該區域的人員陪同和監督。
附加安全建議(標準4)
· 所有訪客最好有員工全程陪同。
· 訪客如果沒有員工全程陪同,而工廠裝有閉路電視系統,則應提醒監控閉路電視系統的人員注意訪客的行蹤,以便閉路電視監視器對訪客進行“密切注視”。出于相同原因,應提醒警衛注意訪客的行蹤。
(五)廠方必須制定適當的程序,核查未獲授權/身份不明的人員(階段 2 安全標準 - 必須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要求
· 廠方必須制定書面程序,指示如何處理廠房內,特別是限制區域內的身份不明/未獲授權人員。
· 程序示例:如果在廠房或限制區域內發現未獲授權或身份不明的人員,必須立即通知安全或管理部門。必須扣留并盤問身份不明的人員。然后進行調查,如有必要,須通知執法機構。同時要填寫書面的事件報告,就安全漏洞和糾正措施進行說明。
附加安全建議(標準5)
· 不同情況下應采取不同的處理程序:
ü 辦公時間工廠的非限制區出現身份不明的人員
ü 非辦公時間工廠的非限制區出現身份不明的人員
ü 非辦公時間工廠的非限制區出現未獲授權員工
ü 限制區域出現未獲授權的訪客
ü 限制區域出現未獲授權的員工
ü 其它情況
· 如果發生違反出入限制的情況,或者發現安全機制存在漏洞,應立即更新相關程序。
(六)員工必須經保安人員查詢及核實身份后,方可進入廠區。(階段 3 - 必須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要求
必須核實每位進入廠房的員工的身份。以下是不同的選擇方案:
· 在廠房的出入口設置警衛或管理人員代表,檢查每位員工的證件。
· 員工刷卡進入廠房。
· 員工擁有開啟出入口的鑰匙/鑰匙卡/密碼。
· 通過閉路電視和對講系統遙控出入口。員工按響門鈴,通過對講系統表明身份。其身份再通過閉路電視核實。
在生理測量裝置出入控制系統(虹膜掃描、指紋掃描等)登記員工的身份,員工需要通過系統識別才能進入廠房。請參見圖示。
附加安全建議(標準6)
· 廠方應制訂適當的出入控制程序。應分別制訂出適用于正常辦公時間和非辦公時間的程序。
· 應限制非辦公時間的出入。工廠應建立一套程序,規定哪些職位(高級管理層、辦公室員工等)的人員或哪些人員(通過制定一份預先核準人員的名單)可以出入。凡下班后進入廠區的人員均應到警衛室簽名(請參見表格附錄中的表格 D)。每天早上高級管理人員應復查非辦公時間的出入名單。
· 注意:對內有宿舍的工廠,在下班后限制廠房的出入尤其重要。廠方應在宿舍區和生產/倉庫大樓之間設定實體屏障。下班后,居住在廠房的員工決不能進入任何生產車間或倉庫。
· 下面舉例說明這些原則:
o 辦公時間:門口的警衛須核實每位員工的證件。如果新員工尚未獲發證件或員工沒有攜帶證件,主管須親到門口確認員工的身份。
o 非辦公時間:門口的警衛須確定要求入內的人員是否有合理的工作需要,或在非辦公時間出入名單上列有其姓名。如經核準,要求入內的人員必須在非辦公時間出入登記表上登記。
出入控制附加安全建議
· 必須登記所有進入廠房的車輛(請參見表格附錄的表格 F)。警衛必須把試圖進入廠房的車輛攔截,并核實其是否有合理的業務需要。
· 員工和訪客入口處應張貼告示,如“所有員工、訪客及其攜帶的物品(包括車輛)均須接受檢查”(請參見告示附錄中的告示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