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所所長 蘇海南:“最近網上有些傳的東西,或者講得不周全,或者不準確或者把當事人的某句話作了發揮或者曲解,因此有必要對最低工資的說法給予澄清。”
有人用社會平均工資的方法來確定最低工資,并以我國不少省份的最低工資標準沒有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40%得出了“各省市最低工資低于國家標準”的結論。蘇海南表示,這種說法沒有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所所長 蘇海南:“根據勞動法,我國確定最低工資主要考慮四大因素,勞動者供養家庭的費用、社會平均工資、就業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
蘇海南強調,社會平均工資只是驗證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合理的參考因素之一,而不是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方法。他同時指出,由于我國地域廣大,東、中、西部經濟發展并不平衡,因此我國并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所所長 蘇海南:“我國最低工資是全國統一的制度規定,但是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是由各省市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制定的,我們并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最低工資標準。”
據了解,我國的最低工資制度1994年開始建立,由于當初沒有硬性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規則,導致前些年不少地方出現了最低工資標準偏低的狀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所所長 蘇海南:“2004年國務院責成勞動保障部出臺最低工資規定,要求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最低工資標準。”
蘇海南表示,目前國家已經要求各地建立最低工資標準隨經濟發展水平及時調整的工作機制。他強調,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需要適時適度。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所所長 蘇海南:“工資上漲太快會對就業帶來不利影響,但反過來說,最低工資標準不提高,人工成本不適時適度提高也是不對的,我們不能永遠依靠的低廉的人工成本去提高我們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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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最低工資要達到月平均工資40%—60%的國際通行標準,那么“全國沒有一個省市的最低工資達到國家要求”。在近日舉行的企業社會責任研討會上,深圳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所長劉開明一語驚人。
中國社會科學院勞動與人力資本研究室主任都陽認為:“最低工資不光是低的問題,而且區域差距比較大,有的地方多年也沒有調整過。”
“最低工資”偏低源于“兩大制度硬傷”
“全國沒有一個省市的最低工資達到國家要求,即當地月平均工資40—60%的標準。”在北京大學舉行的一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討會上,深圳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所長劉開明一語驚人。
這種說法得到了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所長蘇海南的證實。假如是按照國際上通用的方法,“月最低工資一般是月平均工資的40—60%,目前沒有任何一個省份達到了這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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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許多地方的勞動保障部門也都認為我國目前的最低工資是偏低的。那么,是什么導致了這一狀況呢?首先是標準不統一,計算混亂。其次是懲戒措施的缺位。
4月24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所長蘇海南向《中國經濟周刊》證實了這一說法,他表示,“假如是按照國際上通用的方法——“社會平均工資法”即月最低工資一般是月平均工資的40—60%話,目前沒有任何一個省份達到了這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