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4387—84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中規定:機車作業前,下列主要部件必須良好,符合要求;
(1)機械部、走行部、風泵、制動、撒砂、給油裝置、發電機(包括頭燈和信號標志)、汽笛和各種監督計量儀表。
(2)車鉤、輪對。
(3)扶手、車梯、腳蹬等。
(4)蒸汽機車的鍋爐及其給水裝置、安全閥、易熔塞等.
(5)電力機車的受電弓、啟動制動電阻、牽引電動機、輔助機組、接觸器,轉換器、蓄電池組和主、輔回路的保護裝置等。
(6)內燃機車的柴油機、牽引電動機、電器、傳動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
普通車輛,下列主要部件應保持技術狀態良好:
(1)轉向架、輪對。
(2)制動裝置作用良好,車鉤中心水平線符合標準。
(3)扶手、腳蹬等齊全完好。
特種車輛應保持技術狀態良好,其性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自翻車車體正位,車箱不傾斜,起翻裝置和風動系統作用良好。
(2)硝酸、硫酸和高壓罐車安全閥的調整壓力,應分別不得小于0.8kgf/cm2(78.4kPa)、1.8kgf/cm2(176.4kPa)、18kgf/Cm2(176KPa),罐體腐蝕厚度均不得大于30%。
(3)液體金屬罐車。熔渣罐車應保持正位,翻罐機構作用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