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后,分別填發(f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適用于儲存和經營)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急需運輸?shù)目赊k一次性臨時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對生產、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審核期限為15日;對長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審核期限為7日;對申辦臨時準運證的,審核期限為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