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縱深:學生暑假打工算不算童工?
來源:www.ruogucaotang.net 作者:溫州驗廠網 發布時間:2008-04-01
介紹或雇傭童工:每個罰5000元早報訊(記者謝偉端實習記者尤彩姣)昨日,記者從泉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7月20日至8月20日,泉州市各縣(區、市)勞動部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情況專項檢查活動。據悉,此次主要檢查各地企業及職業介紹機構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國家法規的情況。內容包括檢查各類企業建立招用人員登記檢查制度,核查各類企業招用人員錄用登記材料和勞動合同書等,以及職業中介機構求職人員身份核實登記制度等情況。檢查中,用人單位必須提供錄用員工的錄用登記表和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此次檢查的范圍是各類用人單位,重點是服裝、制鞋、餐飲、礦山、制造等勞動密集型企業,特別是城鄉接合部私營企業的個體工商戶。檢查方式采取組織自查、勞動保障部門到企業實地抽查和生產場所現場抽查、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等形式。據介紹,對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用工行為將依法進行嚴厲查處: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用人單位經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罰款標準提高1倍,并吊銷營業執照;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于使用童工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深度分析 學生暑假打工算不算童工 □早報記者謝偉端實習記者尤彩姣黃小玲 學生暑假進企業 有的是為了賺學費 暑假到了,泉州地區,特別是一些貧困山區,有不少中小學生進入企業打工。這被泉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泉州的一些企業稱為“暑假工”。 小陳和小王都是泉州某小學5年級學生,他們今年只有12歲,在泉州某工藝廠打工。說到來工廠打工的原因,小陳說,來打工主要是為了賺點錢,補貼家用。小王說,暑假在家里沒有事情做,比較無聊,父母又不放心他一個人在家,就讓他到廠里打工。 據泉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人士介紹,學生暑假去打工有的是為了勤工儉學,賺點學費或者補貼家用;有的是為了從事社會實踐;有的是因為父母怕他們亂跑,把他們塞到工廠里去。 據勞動部門調查,進入企業打工的未成年人,主要是通過熟人介紹的,通過職業中介機構介紹進去的人很少。一些企業法律意識比較強,一般不會輕易收暑假工,收暑假工的大多是缺工較嚴重的企業。 企業里的暑假工 勞動時間短工資少 這些暑假工進入企業,主要從事什么樣的工作呢? 據泉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人士介紹,從他們檢查的情況來看,暑假工多是從事一些比較簡單的工作。比如到鞋廠、服裝廠、工藝廠對成品進行包裝,或者對零部件進行打孔等。 在安溪縣,一些個體工商戶請暑假工揀茶葉。他們進入企業后,并沒有和企業簽訂勞動協議,上班的日期也不固定,有時候上了兩天班,就休息一天,企業的車間會記錄他們的上班時間。如果在上班,他們將與成年工一樣被管理,但每天上班的時間大多數不會超過8個小時。 暑假工進入企業后,主要是計件領取工資。由于他們從事的工作比較簡單,勞動強度相對較小,因此工資會比成年人低一些。 暑假工算不算童工 部門和法律都有爭議 泉州市勞動監察大隊相關負責人說,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童工的界限還不是很明確,就是在泉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對于暑假工算不算童工也存在較大爭議。 他說,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解釋,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然而根據國務院2002年12月1日施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不屬于童工的只有這些情況: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 這兩條規定,對童工的界定不是非常明朗,而且存在一定沖突,導致基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認定暑假工是否是童工的問題上存在不少疑惑。 但他特別提到,每年學校、工會都會安排一些在校生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儉學活動,不屬于童工;9月份開學以后,學生都返校上課了,如果企業還使用暑期工,而且暑期工的年齡在16周歲以下,就肯定是童工。 他說,如果泉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暑假工,他們主要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企業提供錄用人員的證明。他表示,近期,他將收集大量部級、省級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并結合教育部這方面的相關規定,把暑假工這一問題作為一個專門的課題來研究。 暑假工算不算童工,律師們的說法卻是一致的。本報法律顧問蔡書榕律師和偉烈律師事務所李文偉律師說,是不是童工要看年齡上的界限,不管是短期還是長期在企業從事生產、生活活動,只要年齡在16周歲以下就被認定為童工。 暑假工出現事故 將成為最大問題 泉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人士說,暑假也應是學校教育的一個環節,按理說,中小學生應該呆在家里好好休息。但既然他們到了企業打工,權益如何保護就成為一個課題。 他說,是否能足額按時領到工資并不是暑假工面臨的最大問題。暑假工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在打工過程中,出現事故,是否被認定為童工,在賠償上差別很大。據他介紹,如果是童工,出了事故就應算是工傷,企業要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如果要認定不是童工,而他們的年齡又的確在16周歲以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要首先認為他們與企業沒有建立勞動關系,這樣就不屬于工傷;在被認為是工傷時,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學校和家長,暑假期間家長應負主要的監護職責,家長就要負主要責任,要向企業索賠就會相當困難。本報法律顧問蔡書榕律師認為,企業一旦使用了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就是一種非法使用童工的行為,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企業要負全部責任。偉烈律師事務所李文偉律師稱: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并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恤費。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并給予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