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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訂單引紛爭 民企深圳狀告沃爾瑪

來源:www.ruogucaotang.net 作者:溫州驗廠網 發布時間:2008-04-01
電子郵件正成為企業間的重要交流工具,一些協議、訂單甚至采購行為都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確認并完成。 但是,電子郵件相對于紙張這類傳統的有形載體而言,某種程度上仍屬于“虛擬”載體。電子郵件的法律效力,電子郵件的安全,已成為電子商務時代的一個重要話題。 最近,深圳羅湖區法院受理了一宗罕見的牽涉電子郵件訂單法律效力的案件,引起廣泛關注。 緣由 設計公司狀告沃爾瑪欠款 該案的原告是上海亞肯企業形象設計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則是世界連鎖商業巨頭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9月29日,該案在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 爭議的起因并不復雜。2004年,雙方簽約由亞肯公司為沃爾瑪設計制作商場標牌,沃爾瑪拖欠了原告大量貨款;此外由于沃爾瑪通過電子郵件指示亞肯公司制作標牌,之后無故違約,致使大量標牌庫存和半成品成為廢品。在庭審中,沃爾瑪最終承認欠款119萬元,但認為,原告提供的電子郵件證據并不具備法律效力。 據亞肯公司訴稱,其在2004年4月就開始為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設計、制作或安裝商場標牌。2004年7月20日,雙方簽訂了《標牌制作、安裝合同》。合同規定,由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為它在中國各地區投資的連鎖店向亞肯訂制各類標牌。雙方合作期間,沃爾瑪承諾收到原告發票后60日內付款,而亞肯則將設計、制作完成的標牌發貨至沃爾瑪指定的地點或直接安裝。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間,沃爾瑪共向亞肯下達定單485萬余元,而實際付款350萬余元,仍拖欠137萬余元,部分欠款時間達一年之久。亞肯公司雖經多次追帳,均未果。 合同簽訂后,雙方合作較為順利,亞肯一直按照沃爾瑪的指示完成制作安裝義務。2005年1月,雙方召開工作評估會議,沃爾瑪向亞肯提出,應根據沃爾瑪年度市場計劃,做好標牌備貨安排,制作兩間店的標牌庫存。 2005年4月和5月,沃爾瑪以電子郵件形式向亞肯下達了上海、武漢兩家標準連鎖店的標牌制作定單,并要求亞肯盡快制作,亞肯依照約定進行了實際制作。但是,2005年6月,沃爾瑪突然中止合同,改為向他人定做,導致亞肯為沃爾瑪制作的兩家標準連鎖店的庫存標牌和即將完成的武漢、上海兩家連鎖店標牌成品和半成品全部成為廢品。 目前,沃爾瑪武漢和上海的連鎖店均已開業,但未使用向亞肯訂制的標牌。亞肯公司深圳分公司負責人全中雨認為,此舉給亞肯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于是,亞肯除了訴請法院判令沃爾瑪支付欠款外,還請求法院判令沃爾瑪支付庫存標牌的制作費和中途廢止合同的經濟損失以及違約金,總額達290萬元。 聲音 沃爾瑪稱不會通過電子郵件訂貨 法庭上,雙方針鋒相對。沃爾瑪認為,實際金額難以確定,亞肯公司提供的電子郵件證據不具備法律效力。沃爾瑪有嚴格的訂貨規范程序,都是先向客戶發出正式訂貨單,不會通過電子郵件來訂貨。 同時,沃爾瑪辯稱,沃爾瑪與亞肯簽訂的合同有效期是1年,沃爾瑪并沒有口頭通知中止合同,合同是到期自動終止,中途廢止的指控不能成立。因此,沃爾瑪不應承擔廢止合同和違約的責任。亞肯公司則指出,合同期內正在執行的項目和已通知執行項目不能隨意終止。 法庭上,亞肯公司則當場出示兩份電子郵件打印件,一份發送日期為2005年5月13日,郵件后綴為“@WAL-MART.com”并有電子簽名的郵件上稱“這個是武漢店的鮮食和非鮮食的部門牌清單,請盡快制作。” 記者看到,在這份郵件附加的清單部分,不僅明確標示了部門牌的尺寸和數量,還標示了內容。而另一份郵件上,也有“這個是部門牌的清單,請仔細核對后盡快制作”字樣。 焦點 電子郵件訂單是否有效? 看來,發自沃爾瑪網址的電子郵件訂單是否具有證據效力,成為此案中的爭議焦點之一。鑒于案情復雜,審判長宣布暫時休庭。 那么,電子郵件訂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常務理事、法學博士詹禮愿認為,電子郵件訂單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并沒有任何障礙,但確認的過程卻有許多技術難題,企業若有不慎,可能就會陷入舉證不能的窘境。 詹禮愿說,我國《合同法》第1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而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兩條規定確定了一個原則,基本上可以載體形式表現的合同表達方式,都屬于法定形式。從這個角度看,我國《合同法》采用了國際慣例,屬于開放性的合同法。因此,電子郵件訂單是合法有效的,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障礙。 但是,如何確定電子郵件的法律地位,卻存在大量技術難題。比如,目前許多外貿公司在與外商交往時愿意采取電子郵件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不僅交流成本低,而且耗時短、交流方便。然而,問題也產生了,如何識別電子郵件發出者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呢?對于國內公司,交往者可以通過有效的技術手段去核實,但是對于國外公司,交往者就很難核實了。有時,即使是發自一個交易者熟悉的地址的郵件,又怎么證明發出者就是交往對象呢? 建言 電子郵件交往遵循四大要點 詹禮愿建議,國內企業在進行電子郵件交往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四點: 1.可以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電子郵件往來時有效的電子郵箱地址。 2.注意保存電子郵件,不要隨便刪除,以便應對不時之需。 3.如果交易中發生糾紛,可以在公證處進行電子郵件的公證,明確該電子郵件的法律效力。 4.是通過郵件的后續行為確定電子郵件的存在,例如在發出電子郵件交易信息后,發出方在之后的交易單證中證明了前期電子郵件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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