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早期下海人員有望辦社保
來源:www.ruogucaotang.net 作者:溫州驗廠網 發布時間:2008-04-01
李云,1970年進入廣州一家國有公交企業,1985年離職。因為早期對老年的養老問題沒有足夠的重視,直到去年,年滿52歲的他才想起以自謀職業者的身份參加養老保險,使自己的老年生活有所保障。但按照有關政策,即使他此時參保繳費至60周歲,及再延長繳費五年,也無法滿足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十五年繳費年限的規定。 與李云經歷類似,從上個世紀80年代初開始,廣州市有不少原國有、集體企業的固定職工,以各種方式離開企業“下海”。一晃20多年過去了,這部分人大都年過不惑。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他們幾乎都沒有辦理社保,隨之而來的問題開始凸現:他們這一群人該如何養老? 記者昨日獨家獲悉,廣州市已經準備出臺一項特殊政策,解決這些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 策劃:竇豐昌 文/圖記者嚴利廣州擬適時出臺政策讓早期離職職工有機會參加社保。癥結:與正常參保者利益如何平衡 一場特殊座談會近日在廣州市總工會召開,會議討論的主要問題就是如何解決廣州市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以下簡稱“早期下海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 對于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的界定,廣州市勞動保障局的說法是:現為廣州市城鎮戶籍,屬于廣州市國有、集體企業的原固定職工,因各種原因于1993年7月31日前離開原單位,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國家和省計算連續工齡的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人員。 按照目前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由于這部分人沒有參加養老保險,將無法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而是只能靠自己的積蓄或者子女供養,或者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雖然這些早期下海人員是從今年初才開始提出自己的養老保險訴求,但是早從2003年開始,廣州市有關職能部門就已經關注這一問題。考慮到這一群體解決辦法的出臺,會引起現有參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群體人士的反響,他們會更關注這一政策是否會損害他們這些正常參保人的利益。如何平衡協調這些復雜關系,正是這個座談會需要研討的另一項重要議題。 因此參加這個會議的人員除了工會和勞動保障部門外,主角則是早期下海人員代表、當初一直留守在企業的參保職工、國企人事勞資干部,以及法律人士、社保專家等。 在這場超過兩小時的座談會上,各方利益的博弈程度非常激烈。 破題:或可按工作年限一次性補繳 毫無疑問,參加座談會的各方代表,對于廣州市勞動保障部門即將擬訂的解決辦法最為關注。 補繳年限不能超過原工作年限 “我們準備出臺的解決辦法,必須遵循四個原則,即不能對現行的社會保險政策造成沖擊;不能違反國家的連續工齡政策規定;不能引發其他群體的攀比和不滿;方案既要解決這一特定群體老年生活基本保障的問題,又要能適當體現與其當年的工作年限的關聯性,照顧這一群體間的內部平衡問題。”仔細分析廣州市勞動保障局養老保險處處長陳敏這番話,顯然他要表明的是,這項政策既要符合相關政策,同時又要體現對早期離開企業人員的人文關懷。 陳敏首次介紹了專門針對早期下海人員所設想的解決辦法: “對于養老保險的解決方案:參照市政府1998年4號令的補繳規定,根據其本人原在企業的工作年限,按一定的繳費基數及比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的補繳年限可由其本人根據需要及經濟能力自行選擇,但最長不能超過原工作年限。” 早期下海人員醫保方案也在醞釀 陳敏補充:“對于一次性繳費后,到達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規定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繳費年限規定的,允許其繼續延長繳費,直至其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止。待遇標準按現行的規定辦法計發。” 陳敏隨后說出的另一句話更讓在場的早期離開企業人員代表興奮不已:“我們還設想了你們的醫療保險的解決方案:對于正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允許其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住院和特殊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對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含住院和特殊門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允許其按《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的規定,一次性繳納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后,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背景:當年自行離職造成繳費斷檔 從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廣州市不少國有、集體企業的原固定職工,紛紛離開原有崗位,或下海經商、或謀職于非公有經濟組織,或從事其他勞動。 早期下海人員李云(系化名),就是其中一員。1970年他進入廣州一家公交企業,1984年,李云被調到公司下屬服務公司。干了一年后,綜合服務公司取消,單位讓他去當售票員,李云拒絕了單位的調度,打了一份辭職報告未獲批準,便自行離開了企業,單位對其作出了自動離職的處理。 “離職后10多年里,我根本沒有想過養老保險這回事,直到去年,我才突然聽說要參加養老保險,否則到60歲就沒有養老金可領,我到居委會一問,得到的答復是我已經52歲,從現在開始購買養老保險,到60歲時也無法達到購足15年的年限。”李云說,按照現有養老保險政策的規定,他不能成為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 “從當時的政策規定看,這些人員確是違反了當時用工政策,導致其原在國有、集體企業的工作時間不符合國家、省、市計算連續工齡的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一位與會的國企人事勞資處負責人表示,當時類似李云這樣離開企業的人很多。 廣州市勞動保障局從2003年開始,就著手對職工本人已離開企業、但檔案仍留在企業的人數進行全面清理。根據統計,目前這批人平均年齡超過49歲。 影響:對養老保險基金沖擊有限 “用這個方法解決早期職工的養老保險問題,會不會損害我們參保人的利益?”這是在場的參保人代表最為關注的問題。 對此,陳敏表示,在設計這一方案時,已經考慮到了這一點。“從養老基金縱向平衡的角度分析,這一群體由于年齡結構偏大,他們加入社保體系,無疑會對養老保險基金帶來一定的影響。”但他同時表示,按照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政府對養老保險負有最終的支付保障責任。 陳敏說:“為應對不久的將來的基金赤字和做實個人賬戶的需要,防范基金出現的支付風險,政府擬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在財政每年預算內安排的風險金的基礎上,加大風險金的預算規模,并根據需要適時劃入養老保險基金;第二,逐步建立健全由財政預算或在每年的財政超收及國有資產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充實養老保險基金,確保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支付;第三,在本辦法實施初期,籌集一定的資金注入養老保險基金。” 經過充分的討論及分析,絕大多數代表表示認同政府職能部門提出的方案。他們認為:通過一次性繳費、延繳方式在養老保險體制內解決老年生活保障問題,符合養老保險的宗旨和根本目的。 此外,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與早期下海人員的工作年限相掛鉤,一定程度體現了其對企業貢獻的大小。且其可根據需要及經濟能力選擇具體一次性繳費年限,從實際上考慮了其經濟承受能力。 原則:不會承認當年的連續工齡 廣州市勞動保障局和廣州市總工會負責人在會上表示:“國家和省關于連續工齡的政策具有法規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地方政府無權開政策口子,早期下海人員提出承認當年連續工齡的訴求是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不能隨意突破。”但考慮到這一特殊群體的實際,他們的老年生活保障問題應予以重視和適當解決。 政府有關部門表示,將會根據本次座談會各方的意見,抓緊方案的完善和細化,并積極向上反映,爭取早日出臺解決辦法,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希望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正確、理智地對待這一問題,相信政府會盡快、妥善處理好這一問題,也希望其他群體給予充分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