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身”外來工,你將遭遇什么?
來源:www.ruogucaotang.net 作者:溫州驗廠網 發布時間:2008-04-01
身份證資料有問題,將給辦理退保手續帶來麻煩。在東莞乃至整個珠江三角洲地區龐大的外來工群體中,出于擔心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證辭工困難、真實身份不符合用人單位招工要求或是逃避被追究法律責任等形形色色的考慮而避免麻煩,加上企業對外來工身份查驗把關不嚴,外來工非法使用假身份證“隱身”務工的現象較為普遍,導致外來工在發生勞資糾紛后更加弱勢、維權更加困難,或者無法辦理社保業務、銀行業務,利益嚴重受損。律師指出,勞動者使用假身份證屬于違法行為,要面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10日以下拘留的處罰,但用人單位有責任查驗勞動者的真實身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有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仍受《勞動法》保護。文/圖 李天鴻 記者調查:“隱身”外來工不少 日前,記者在莞長路幾家工廠附近隨機采訪了24名外來工,在得到保密的保證后,其中有兩名外來工承認,因為害怕廠方扣押身份證,難以辭工,用了假身份證進廠上班。 他們表示,雖然不是每一家工廠都扣押身份證,但在幾年的打工生活里,都曾經碰到過廠方要扣押身份證作擔保的情況,辭工的時候費盡周折,花了不少的錢打點管理人員才拿回了身份證,此后為了避免遇到類似的問題,就用假身份證進廠,這樣既能夠順利就業,辭工的時候廠方也不能以身份證要挾他們。 記者多方采訪了解到,雖然沒有準確的統計數字,但像上述兩名工人那樣,使用假身份證、隱瞞真實身份務工的外來工不在少數。據《工人日報》報道,僅2001年第一季度,東莞市就發生了10多起“隱身”外來工勞動權益受損的案件。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東莞分所劉建榮律師也告訴記者,今年以來,他已經接到了7起外來工使用假身份證務工、發生勞資糾紛后用人單位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外來工維權困難重重的案件。 風險警告:假證務工有多險? 當記者問及上述兩名外來工是否考慮到使用假身份證的成本和風險時,他們都狡黠地笑了笑,然后反問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能有什么風險?辦假身份證只需要四五十元,能夠省掉那么多麻煩,小意思!” 但劉建榮律師指出,這樣的觀念是非常錯誤的,說明這些外來工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都很淡薄。他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在購買各類勞動者保險、辦理銀行存款(主要指用人單位通過銀行為外來工設立賬戶方式發放外來工工資)、辦理暫住證、建立員工人事檔案資料等場合中用到勞動者的身份證。如果使用假身份證務工,就極有可能遇到以下風險: 第一,離職時無法辦理退保或轉保手續;第二,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時無法享受到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第三,用人單位以沒有該勞動者為由拒絕承擔賠償義務;第四,到銀行辦理掛失及大額取款手續時與銀行發生爭議,甚至與銀行之間的存款合同法律關系不予確認或無效;第五,用人單位根據人事檔案資料身份證所載地址郵寄各類文件時無法送達;第六,用人單位以外來工入職時提供虛假資料為由將其一炒了之,等等。因此,外來工應杜絕使用假身份證進入用人單位工作。 另外,使用假身份證也違反了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公安機關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和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行為人,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10日以下拘留。 前車之鑒 案例一:被辭拿不到補償金 杜先生是常平鎮一家工廠的主管,兩年多前他將兩個堂兄弟從湖南老家帶到東莞打工,考慮到他們沒有工作經驗,求職困難,杜先生就讓他們花了100多元制作了兩張假身份證,以隱瞞自己和他們的真實關系,然后通過自己的影響力,將他們安排進了自己所在的工廠。今年11月,廠方偶然發現杜先生的兩個堂兄弟使用了假身份證,就斷然將他們開除出廠,并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雖然明知廠方的做法違反《勞動法》,但為了不暴露杜先生和他們的真實關系,保住杜先生的主管職位,兩個堂兄弟也只能“啞巴吃黃連”,放棄了自己合法的勞動權益。 案例二:工傷得不到補償 吳先生在老家江西丟失了身份證,但沒有及時補辦,來到東莞后才知道進工廠需要身份證,但這時補辦身份證來回往返要一兩個月的時間,而且還要“浪費”不少的錢財,為了不耽誤就業,他就借用了朋友的身份證進入一家工廠打工,廠方用他提供的身份證為他到社保部門投保了社會工傷保險。 不幸的是,2004年初,吳先生工作時由于操作機床失誤,被機床齊肘截去了右臂,經搶救雖然保住了性命但卻造成了終生殘疾,生活困難,讓他痛不欲生,得知參加社會工傷保險可以得到巨額工傷事故賠償金后心里才稍稍寬慰下來。 但社保部門調查發現吳先生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的事實,拒絕給予吳先生工傷待遇補償,吳先生最后只能黯然離開東莞。 律師說法 外來工“隱身” 用人單位不能因此免責 劉建容律師指出,外來工使用假身份證進入用人單位工作,雖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可以對其作出處罰,但這與勞動關系是相互獨立的,不能混為一談。 外來工和用人單位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依然有效,外來工的勞動權益仍受《勞動法》保護,用人單位也不能因為外來工使用假身份證而將其一炒了之,或者因此推卸、逃避《勞動法》規定的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 即使是用人單位以外來工假身份證為其投保而遭受社保損失,用人單位也應按自身疏于查驗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現象剖析 外來工為何“隱身”? 記者隨后采訪了解到,并非所有的外來工都不知道使用假身份證務工的危害,也有的外來工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他們使用假證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用人單位扣押外來工身份證現象,導致外來工心理壓力大而大量使用假身份證。 2.外來工自己真實身份證過期未及時辦理,或者是用人單位對新進廠外來工籍貫、年齡等特殊要求,但又迫切就業,導致外來工使用偽造身份證或借用親朋好友的身份證,以“滿足”用人單位的特殊要求。 3.“不用白不用”,使用拾得的他人身份證。 4.為謀取工作崗位,親屬之間相互介紹工作而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以達到不暴露與介紹人之間的真實社會關系。 5.個別外來工為逃避某種法律責任追究,而使用偽造的身份證。 6.外來工對有關正確、合法使用身份證知識缺乏,特別是對身份證相關法律規定不了解,不能正確認識使用偽造身份證的法律責任。 7.制作偽造的身份證成本低廉。 8.用人單位缺乏識別假證的能力,疏于查驗外來工的身份,或是對外來工使用假身份證的行為視而不見,企圖在發生勞資糾紛和工傷、職業病時“渾水摸魚”逃避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 假證務工6大風險 1.離職時無法辦理退保或轉保手續; 2.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時無法享受到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以“沒有該勞動者”為由拒絕承擔賠償義務; 4.到銀行辦理掛失及大額取款手續時與銀行發生爭議,甚至與銀行之間的存款合同法律關系不予確認或無效; 5.用人單位根據人事檔案資料身份證所載地址郵寄各類文件時無法送達; 6.用人單位以外來工入職時提供虛假資料為由將其一炒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