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來源:www.ruogucaotang.net 作者:溫州驗廠網 發布時間:2008-04-01
12月24日,我國第一部對勞動合同進行規范的法律草案———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 不簽書面合同勞動者也受法律保護規定新華社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采納最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了明確規定。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成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雙方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為準。關鍵提煉據勞動保障部負責人介紹,現在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已經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2004年抽樣調查統計,在單位就業人員中,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與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十個百分點,特別是建筑業、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僅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僅為30%。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司長閆寶卿說,確定勞動關系在有些國家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根據我們國家的特殊情況,現在用書面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不多,但我們建議書面訂立是較好的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這一條與以往相比明顯加大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北京華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郭艷軍說,“特別是當雙方有不同理解時以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為準,減輕了作為相對弱勢方的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同時加強了用人單位的責任。”鼓勵簽訂長期合同 確保勞動者職業穩定規定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才支付薪金、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法草案則規定,合同到期終止也要支付薪金、補償金;用人單位如果依相關規定解除、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為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草案規定,勞動合同續簽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合同每存續5年,經濟補償減少10%。在五種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的相關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這五種情形分別是:一是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是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關鍵提煉現在許多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呈現出短期化的趨勢,甚至一年一簽。這一狀況既影響了職工的職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也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社會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目前有些用人單位只簽訂一年合同,那么按照現在的規定,只簽訂一年的合同也應該支付薪金、補償金。如果簽訂長期勞動合同,那么支付的金額可以相對少一點。”閆寶卿說,“草案希望通過采取這種經濟措施,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此,專家表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如果勞動合同法在沒有其他配套制度作保障的情況下如此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將導致勞動合同短期行為的合法化。“我們在制度設計上首先應有一個理念,就是要確立一個明確的目標———職業穩定性。通過制度來制約用人單位,不能讓企業把勞動者的青春榨干了,不付出任何成本,再去找新的廉價勞動力,要讓勞動者有所補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靜漪說。遭遇惡意欠薪 勞動者將獲得賠償金規定勞動合同法草案把防止欠薪作為法律的重要內容,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責令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關鍵提煉辛辛苦苦干一年,到頭來卻領不到血汗錢———盡管黨和政府高度重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但拖欠行為仍時有發生。郭艷軍說:“這就意味著,惡意欠薪者不僅要限期足額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報酬,還要在此基礎上為勞動者加付50%到100%的賠償金。這樣細化的規定和處罰措施,無疑加重了用人單位惡意欠薪行為的法律成本,可以有效避免或者減少惡意欠薪行為的發生,使惡意欠薪者心存畏懼。”政策速覽單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合同新華社電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用人單位。草案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證件新華社電 今后用人單位招收勞動者,再不能要求勞動者交“押金”或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非技術性工作試用期不超一個月新華社電 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草案規定,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改正,違反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準,按違法約定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跳槽”到競爭對手單位將受限新華社電 今后,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跳槽”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將受到限制。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同時,競業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于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力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新華社電 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并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少于5000元為標準存入備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