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六條的要求,為保護女職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發育和成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三條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第四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Ⅱ級(含Ⅱ級)以上的作業。
第五條 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Ⅲ、Ⅵ級的作業。
第六條 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鋁、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氮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醚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 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己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第七條 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第六條中第1、5項的作業;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