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制造、銷售、安裝簡易載貨電梯的通知
【內容分類】勞動標準
【分類細目】其他
【頒布單位】 廣東省勞動廳
【頒布日期】 1997-5-5
【實施日期】 1997-5-5
【發文號】 粵勞安[1997]122號
廣東省勞動廳
關于禁止制造、銷售、安裝簡易載貨電梯的通知
粵勞安[1997]122號
廣州、深圳、各地級市勞動局、各有關單位:
簡易載貨電梯是我省經濟發展初期出現的過渡性設備,該設備安全裝置不齊全,不符合國家電梯安全標準要求;雖然設計上要求轎外控制,僅限于載貨物,嚴禁載人,但實際使用時,人員必須頻繁進入轎廂裝卸貨物,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且故障多、維修費用較高。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現規定如下:
一、從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起,我省區域內任何單位、個人一律禁止制造、銷售、安裝簡易載貨電梯。
二、凡在五月五日前已簽訂制造、銷售、安裝合同的,簡易載貨電梯業主應會同制造(或銷售)單位(個人),在今年六月五日前到電梯使用所在地地級市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報裝審核。符合《廣東省簡易載貨電梯安全技術規定》要求的,經批準同意后方可安裝。同時,業主應在使用前,制訂出行之有效的簡易載貨電梯安全使用規程,確保電梯安全運行。
三、各市勞動局要在今年八月一日前對本市在用的簡易載貨電梯進行一次全面的登記及安全性能檢驗,對不符合《廣東省簡易載貨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限期在今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按要求進行技術改造,到時仍達不到規范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
四、簡易電梯業主必須請有電梯制造《安全認可證》的廠家承擔電梯改造任務,并在改造前,向當地地級市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申報,提交改造方案,經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
五、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按《勞動法》第九十二條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以及《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