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
第一條 本考核評級辦法適用于全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第二條 安全標準化達標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實施了安全標準化工作,且一級要素均60(含)分以上;
2.截止考核之日,一年內未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累計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重大泄漏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千人重傷率低于0.3‰(含0.3‰)。
第三條 標準化的企業采用分級制,分為一級、二級、三級、達標。考核評級標準如下:
一級:安全標準化得分90(含)以上,且截止考核之日,一年內未發生死亡事故,一年內無新發職業病病例的企業。
二級:安全標準化得分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且截止考核之日,一年內未發生一次死亡兩人或累計死亡兩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一年內無新發職業病病例的企業。
三級:安全標準化得分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且截止考核之日,一年內未發生一次死亡三人或累計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企業。
達標:安全標準化得分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企業。
第四條 安全標準化一級要素在綜合評級中的權重系數
1.領導與責任(0.10)
2.風險分析(0.15)
3.法律法規與管理制度(0.10)
4.培訓教育(0.10)
5.生產設施完整性(0.12)
6.作業安全(0.13)
7.產品安全與危害告知(0.10)
8.職業衛生(0.05)
9.事故與應急(0.05)
10.檢查與績效考核(0.10)
第五條 安全標準化考核得分計算辦法
安全標準化每個一級要素滿分為100分,其中一個一級要素的得分在59分(含)以下,最終的考核評級為不達標。
安全標準化企業的評級以100分為滿分,各一級要素的考核得分乘以各自對應的權重系數,然后加和得到安全標準化評級得分,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安全標準化評級總分值;
—權重系數;
i—各要素分值;
n—要素個數。
第六條 缺項情況下的分值計算:
企業不涉及標準中的某些條款時,按零分計。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1. 要素分值
式中 —實際分值;
—扣除缺項后的滿分值。
2.安全標準化評級總分值
第七條 安全標準化企業的考核評級管理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考核機構負責中央直管企業的考核,其他企業由省(直轄市、自治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機構負責考核。
2.企業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工會參加的小組進行自評。
企業自評后,形成自評報告,向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申請表格式見表二)。
申請一級安全標準化的企業,應當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
3.考核機構收到企業的考核申請后,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的要求進行考核,向企業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考核報告(自評/考核報告格式見表三)。
4.安全標準化企業實行分級核準制。三級由考核機構報市(地)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準;二級由考核機構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準;一級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考核機構報國家安監總局核準。
5.經考核未達標的企業,應進行整改,直至達標。
6.考核機構每年對達標企業進行一次復查,但發生事故后,必須一個月內進行考核。
企業自評每半年至少一次。
7.達標企業,以復查得分決定升、降級。達標企業復查不合格的,由核準部門撤銷安全標準化企業稱號。達標企業發生事故,不滿足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時,核準部門應在一個月內撤銷其安全標準化企業稱號。
第八條 安全標準化達標企業證書和牌匾的有效期為三年。
安全標準化達標企業證書和牌匾的式樣由國家安監總局統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