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C勞工標準(六) :不歧視
條款內容:
參與者應承諾員工免受騷擾以及非法歧視。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傾向、種族、殘疾、懷孕、信仰、政治派別、社團成員或婚姻狀況等在雇用及實際工作(例如晉升、獎勵和受培訓等)中歧視員工。另外,不得強迫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帶有歧視性的醫學檢查。
條款解釋:
供應商行為準則規定,僅根據求職者和/或雇員完成他們正在應聘的或當前從事的工作的能力對他們進行評價。該規定適用于所有雇用決策,包括招聘、雇用、培訓、提拔和離職。
評估建議:
• 審核雇用慣例以確定是否禁止雇用某類型的人員。
• 確定是否有引導具備某些特征的人員從事某些工作或禁止其從事某些工作。
• 了解并設定遵守關于懷孕和驗孕的當地法律的流程。
• 審核雇員向管理層提出歧視問題要求關注并解決的程序。
良好管理范例:
• 定期復核聘用慣例以確定沒有被禁止的歧視行為
• 招聘機構和供應方管理層接受了反歧視和適用的反歧視法律的培訓
• 定期對經理們進行反歧視的培訓
• 進行采訪以確定雇員得到了公正的待遇,包括是否允許女工休產假
• 撰寫書面的工作描述,這些描述專門集中于“職業資格”而非個人特質
• 采取積極的行動來聘用和提拔不同的員工
• 管理層與其員工溝通關于反歧視的書面政策
可能違反情況:
• 在聘用、雇用或終止雇用過程中有歧視行為
• 供應商的員工與附近的其他類似機構在人口統計方面的重要差異可能顯示出歧視的實際情況
• 根據以下方面在工資、福利或提拔方面有差異:種族、宗教、年齡、國籍、社會或民族背景、性傾向、性別、性別取向或表達、政治背景或殘疾
• 以健康測試、驗孕或避孕作為雇用的條件
• 懷孕工人執行危險任務
• 拒給法定的福利,例如產假
• 缺乏書面的聘書及雇傭政策
• 缺乏員工與管理層之間的反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