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C勞工標準(二) :不用童工
條款內容:
在制造的任何階段都不得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5 歲(或在該國/地區法律準許的情況下可為 14歲)、完成強制教育年齡、或該國/地區最低就業年齡而被雇傭的人士。符合所有法律法規的合法工作場所學徒計劃則不在此列。然而,所有18歲以下的工人不能執行帶有危險性的工作,并且考慮到教育的需要,應限制其進行夜間工作。
條款解釋:
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供應方遵守所有適用的童工法律,包括與最小年齡限制、工作時間限制以及禁止參加某些工種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法律規定16周歲以下的工人為童工.
在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學徒計劃受到法律的管制,對工作小時數、培訓期限以及將同一工人歸為實習生的次數進行了具體限制。 一些情況下,在培訓期間,學徒計劃的報酬可能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對于正式工人,供應商必須遵守對培訓期限的限制,該培訓期限的限制必須嚴格遵守,并且工資必須被提高到正常的工資標準。
評估建議:
• 了解當地所有的童工法律和法規。
• 調查雇用慣例,以便在雇用某個工人之前了解什么年齡范圍是允許的。
• 檢查可靠的年齡證明并保留一份證明年齡的相關文檔副本存檔。
• 如有必要,請核實年齡在 18 歲以下的工人沒有從事危險性質的工作。
• 確定年齡在 18 歲以下的工人是否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工作。
• 了解當地所有關于實習生和學徒的法律。
• 確定在法律規定期限之外工人是否仍保持實習工資。
良好管理范例:
• 供應商將在雇用之前驗證每個工人的年齡。
• 供應商確保年紀小的工人不從事危險工作。
• 供應商確保年紀小的工人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被雇用工作。
• 供應商有一個明確的雇用、培訓和提拔實習生的計劃。
可能違反情況:
• 使用合法雇用年齡以下的工人。
• 兒童出現在獲準的獨立的托兒所以外的工作場所。
• 年紀小的工人未在適當的工作條件中工作: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在上學時間工作、在危險條件下工作。
• 當工作場所中有工人看上去剛到合法年齡(特別是關于看上去年紀小的工人)時,而能夠證明所有雇員年齡的年齡記錄文檔卻不完整或缺少。